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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以更优“检察产品”推动国家治理

时间:2023-02-21 00:00:00  揭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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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2月21日版面图


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践行“一手托两家”“穿透式监督”新理念,构建起诉讼内监督和诉讼外监督并举,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牵引,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为新的增长点,上下级院各有侧重、上下联动、全面履职的新格局,实现了行政检察职能从小到大、由虚到实的根本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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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向一起行政机关不认定工伤申请监督案当事人了解情况。



影像志·为民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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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针对办理的一起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向相关人员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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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山东省济南市检察院举行申某与某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申请检察监督案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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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首届行政检察高质量发展论坛在湖北武汉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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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召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现场会,申请人刘某当场签订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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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联合对一起涉民生行政案件进行现场调查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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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在办结一起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干警对案涉企业进行回访,帮助企业解决涉法难题。


当好社会治理“法律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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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创新部

党支部书记、研发总监 史玉东


近年来,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官们自觉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检察智慧,强化与法院、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综合运用公开听证、司法救助、检察建议等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在解决“案结事不了”“程序空转”等问题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


希望检察机关用足用好监督纠正、以抗促和、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手段,稳步提升争议化解质效。同时,要关注但又不止步于争议的化解,找准问题的症结,疏通社会的“堵点”“痛点”,在社会治理中当好“法律引擎”,实现以“我管”促“都管”。


检察故事


明明是超范围采矿

老板为何不服被罚


“超深挖矿确实是我触犯了法律,检察机关帮我们解决问题,我们以后一定守法经营……”近日,某建材公司负责人袁某专程来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表达感谢。在该院的推动下,袁某与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达三年的行政争议得以化解。


2019年7月,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建材公司采矿现场有超范围采矿痕迹,涉嫌非法采矿,遂向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线索。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随后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3万元。2021年7月至10月,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先后三次巡查该公司采矿场,发现该公司仍在超范围作业。在两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未果后,该局再次向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线索。


2022年5月,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袁某在未经国土部门同意且未变更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采石料,非法采矿价值在1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2022年8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夷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受案后,承办检察官却接到袁某电话。他认为主要责任不在自己,也曾多次前往各部门上访,但问题一直未能解决。


按照袁某的说法,2009年,他的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采矿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现场调查,划定了采矿区,并发放了采矿许可证。此后,袁某两次申报了延续采矿权,但一直没有进行开采。2019年,袁某决定对该矿区进行开采,却发现采矿区域内灰岩的资源储量与采矿许可证的勘探储量严重不符。


随后,袁某多次前往相关单位反映情况。2019年11月,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书面报告,确认袁某反映的情况属实,建议充分利用深部资源,调整开采标高。然而,报告出具后,采矿许可证的标高却始终没有调整。鉴于许可证有时限,袁某决定超深度开采矿产。针对袁某反映的情况,夷陵区检察院抽调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组成联合办案组,前往现场实地走访踏勘。


2022年11月至12月下旬,该院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了三次磋商。“根据调查,采矿区内的灰岩资源储量的确与采矿许可证的勘探储量有出入,标高是否可以进行调整?”磋商中,双方就袁某的主要诉求和现实情况进行讨论,共同协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良方。


“因为技术和历史原因,当时对矿区储量的勘探不够准确。了解情况后,我们也去现场进行了再次勘查和测量。相关工作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目前我们正在全力推进。”第三次协商会上,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表示,初步同意延续采矿许可证和调整标高。袁某终于放下心来,也表达了歉意,双方握手言和。考虑到袁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情节,夷陵区检察院遂对袁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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