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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三起刑事案件背后的检察司法考量

时间:2022-11-03 00:00:00  揭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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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件,无不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严格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一起起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如何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坚守法治但不机械司法?如何从讲政治的高度,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案件办理背后又有怎样的司法考量?《检察日报》记者采访到了这样三起案件,不妨从中略窥一斑。


案例一

“小”案化解“大”矛盾

多年心结已解开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本应和睦相处,互帮互助。但在贵州省岑巩县检察院办理的姜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姜某与被害人何某虽为邻居,却积怨20余年,后又因相邻通道通行问题产生纠纷。


2020年2月15日下午,电器经销商舒某驾驶三轮车到姜某家送装热水器,经过何某家门前时,何某对舒某说:“这里不能过,开出去。”舒某表示卸完货就把车开出去,但何某就是不让通过。无奈之下,舒某只得将车开出后步行至姜某家。


姜某母亲看到舒某后询问为什么不开车过来,舒某便说了何某拦路之事。姜某得知后十分气愤,从家里拿起一把斧子就往外走:“我去问问他,为什么不让过路。”


姜某在何某家门口大声喊让何某出来,何某的妻子出来后,姜某便就刚刚的事情质问她。何某妻子回应说:“这条路是我家修的,就是不让你家过。”在两人争执时,何某走出家门,姜某再次进行质问,何某的回答和其妻一致。一番争执后,姜某与何某扭打在一起,何某用拳头击打姜某,姜某用斧背击打何某后背、面部等部位。经鉴定,何某右侧额骨骨折,左侧眼周挫伤,两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2020年2月27日,岑巩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到案后,姜某说:“当时我一时冲动,没有控制好自己,犯下了不可挽回的错误,很后悔。”在被问及姜某家与何某家以前是否存在矛盾时,姜某说,他还在读小学时两家就存在矛盾,姜母与何某的妻子曾经因为这条相邻通道打过架,并且“打了官司”。


2020年4月28日,岑巩县公安局以姜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通过查阅卷宗并实地走访,在充分了解案发原因的基础上,就该相邻通道提出双方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的处理方案,并会同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分别到双方当事人家中,听取双方意见。同时,承办检察官联合侦查人员、驻村网格员逐一核实被害人何某的实际损失,引导姜某主动道歉、积极赔偿。在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后,2020年5月4日,承办检察官会同当地镇政府、村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就道路问题达成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的书面协议。姜某主动向何某赔礼道歉,当场赔付何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何某接受道歉并出具谅解书。


岑巩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姜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拟依法对姜某作不起诉处理。2020年5月8日,该院在案发地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同意对姜某作不起诉处理。第二天,岑巩县检察院依法对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出不起诉决定6个月后,承办检察官对该案进行了回访。经了解,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涉案双方家庭成员均按照协议管理、维护、使用共同通道,多年的心结已经打开。


案例二

酒后持刀随意伤人

依法从严惩处


如果说在办理姜某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坚持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当宽则宽”,那么接下来的两起案件则诠释了检察机关对于同样属于法律上的轻罪案件,如果犯罪情节恶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则应准确评价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人民群众的心理感受,落实“当严则严”的要求,这同样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酒后持凶器随意伤人案件,其背后的司法考量,或许对于类似个案的办理有些许启发意义。


2020年9月19日上午,在家待业的夏某闲来无事坐在路边喝酒。“下午3点多,我回家拿了一把水果刀,跟卖水果的店主要了一个梨,在路边削梨吃。”夏某供述,不久,他起身想到马路对面去。


这时,潘某及其朋友骑着电动车从夏某身边经过,夏某突然持刀朝潘某头部右后侧划去。潘某用手一摸,发现手上有血。“不要靠近他,赶紧报警。”潘某跟朋友急声说道。


随后,民警在夏某家中将其抓获。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夏某说:“我喝酒了,听着好像他骂我,就把他扎了……”夏某和潘某等人并不认识,此前也毫无恩怨。经鉴定,潘某为轻微伤。


2020年9月21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以夏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11月2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夏某先是辩解称潘某从其身边经过时对其口出恶言,后又辩称自己在路边伸懒腰时不小心划到了潘某。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准确定罪,成为承办检察官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经审查全案证据,夏某持水果刀随意捅刺他人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现场的监控视频亦能完整地反映夏某犯罪过程。”历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宋烨表示。


“在研讨案情时有意见认为,夏某是故意伤害行为,但仅致一人轻微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我们经分析没有采纳这个意见,夏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捅刺陌生路人,情节十分恶劣,其行为既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权,又破坏了社会秩序,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宋烨告诉记者。


认定寻衅滋事罪后,如何准确量刑,是承办检察官需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


该案从损害后果看,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但为何对夏某从重处罚?宋烨表示,从起因看,夏某和被害人并不认识,更谈不上既往矛盾,他纯粹是酒后无事生非,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从犯罪手段看,夏某持水果刀趁他人不备从背后突然袭击,手段恶劣,极易造成被害人严重受伤,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夏某有多次前科劣迹,此次故意犯罪距离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尚不满五年,属于累犯,主观恶性较深。从认罪态度看,案发后,夏某虽然嘴上说认罪,但辩解称是被害人先骂他、他不是故意砍伤被害人,而且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没有任何认罪悔罪的表现。


“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综合该案定罪量刑的情节,提出对夏某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宋烨告诉记者,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三

深夜上演“全武行”

检察机关精准研判


聚众斗殴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类型,办理该类案件如何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检察机关办案质效的检验。

2021年1月21日深夜,上海市中心喧闹的街道已恢复平静,黄某、汪某等人受邀去KTV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聚会期间,黄某与汪某均喝了酒,因琐事发生争吵,黄某当众拨打电话让卞某、李某、陈某等人来帮忙打架,而汪某和其同伴刘某则被其他人劝离至楼下,在场的瞿某、齐某等人也随后下楼。

过了一会儿,卞某、李某、陈某等人来KTV与黄某汇合。黄某带领卞某、李某、陈某下楼找到刘某、汪某等人,提出换个地方聊聊,汪某挥手招呼同伴一同前往。没走两步,陈某率先殴打汪某,双方随即发生互殴。短短10余分钟,有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侦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黄某、汪某等5人。

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发现还有3人也参与了斗殴,但并未到案,也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我们及时向公安机关制发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并持续跟踪追捕情况,3名犯罪嫌疑人最终被追捕到案。”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

“收到建议书后,侦查人员立即开展侦查工作,但是遇到一个难题,就是无法联系到陈某,至其居住地也没找到。经多方联系,才得知陈某因犯催收非法债务罪被其他法院判处刑罚并在执行中。”承办检察官说。

检察官了解该情况后,立即联系作出判决的法院跟踪案件进展,确认刑满释放日期。最终,在检警通力合作下,将刑满释放走出监狱的陈某抓捕归案。

该案中,汪某纠集、召集的行为并不明显,是否能认定“聚众”?对此,承办检察官表示,“聚众”从字面上理解有纠集、召集之意,既可以是事先的召集,也可以是临时的现场纠集。当时双方已聚集在一起,随后发生互相斗殴,这种临时起意的纠集行为也属于“聚众斗殴”。根据各涉案人员是否组织、策划、指挥以及参与程度分别认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在此基础上,对于聚众斗殴中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其他积极参加者没有共同加害行为,与重伤、死亡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直接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查,虹口区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对8人提起公诉。最终,8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专家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


司法机关办理各种案件,需要因案制宜,实现个别的正义,这是司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办案思路。


上述报道中的三起案件,根据不同案情,本着实质正义的追求,宽严得宜,很好体现了我国新时期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取得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近些年来,我国刑事司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不同性质的案件以及同一案件的不同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强调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实现案件处理和司法裁判的正义性。刑事政策往往既是从法治角度制定和推行的,也是政治思想与社会价值的体现。对案件的办理,需要认识到司法的政治属性和社会功能,一起案件不应仅仅看作是一个简单的司法问题,应当认识到每一个案件都有政治要素与社会意义,所有的案件汇集起来,就会焕发出巨大的政治意义与社会影响,因此,将每一起案件办好,就是对我国司法机关政治属性的最佳体现,也是我国实现政治目标的司法条件。办理不同的案件,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分别处理,一是符合案件本身的法律要素所决定的应有的处理结果,也符合从国家安定、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出发权衡如何处理更加妥适的办案要求。因此,不能仅将司法的认知局限于案件的范围,办案人员应有政治与社会的纵深视野。


司法机关办案,要打破“就案办案”的固化思维,就要做到在法治原则之下,将情理法进行很好地融合。司法是办理有关人的事物,人的事物不仅涉及法治,还牵涉天理与人情。以法治为先,以天理与人情作为调剂,寻找每一个案件最佳的处理方法,就可以扩展司法的视域,切实做到“跳出案件看案件”,而不被一叶障目。这三起案件,可以给我们提供司法实践中的优质答案,启示我们应当怎样把司法做得更好。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再次重申了“公正司法”这一根本目标。在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既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要善于在情理法统一中化解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上述三起案件的依法妥善办理和背后的司法考量,既彰显了检察机关坚持司法为民、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宗旨,也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检察机关根据相关犯罪的具体情况,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强调宽与严、轻与重的有机结合,准确把握尺度,既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又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抗,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有度、宽严相济,实现了案件处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值得强调的是,不论是“宽”还是“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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