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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采风 | ​【食品安全宣传周】共创食安新发展 揭西检察在行动

时间:2022-09-21 00:00:00  揭阳检察

案例:蔡某凡等五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4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刘某生、刘某有、蔡某凡、刘某雄、刘某超等五人收购死猪、病猪、残猪及淘汰猪等问题猪,经屠宰后运往惠州销售给江某林(另案处理)。经切割、分拣、喷洒“八四”消毒水等加工处理后,江某林将问题猪肉与正常渠道进货的猪肉混在一起销售给客户食用。五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刘某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蔡某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刘某有、刘某超、刘某雄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作为食品行业市场主体,要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确保过程合规,产品合格。

作为消费者,要主动学习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提高警惕,防范食品安全误区,关注食品质量问题,提高维权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地址:中国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沿江路御景湾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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