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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比”一线检察官怎么看?

时间:2020-05-16 15:35:00  来源:检察日报

有人认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就是检察官今后办案的“指挥棒”。那么,检察官是如何看待这个新生事物的?这样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他们以后的工作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来听听一线办案检察官的心声。


把当事人的感受放第一位


据了解,当前最高检计算的“案-件比”是基于数据概括分析下的一种趋势判断,是一个宏观指标,不是对某个个案的直接评价。对社会公众来说,这样的评价指标是如何影响检察官办案活动的?用“个案”来说明更加直观。


“没想到案件会不起诉,更没想到不起诉决定来得这么快,因为检察机关的高效率,我的生活、工作没受到任何影响,非常感谢。”近日,一名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黄某说道。


这是一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危险驾驶案。黄某饮酒后驾车被民警查获。公安机关于今年4月15日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承办该案的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检察一部检察官陈雪阅卷后,认为有作微罪不诉的可能性,于是立即告知黄某相关的权利义务及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向公安机关了解嫌疑人在被抓获到移送起诉期间的认罪悔罪态度、配合侦查情况,并引导公安人员进一步查清嫌疑人有无饮酒或醉酒驾驶前科、行驶距离等证据。检察官实地勘查嫌疑人行驶路段的情况,查明该时间段、该路段人流、车流情况,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进一步评估。


通过这些工作,检察官认为该案符合微罪不诉条件,黄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经检察官联席会议、上报分管副检察长同意,检察官立即电话告知黄某案件处理结果,只用了7个工作日。


陈雪介绍,如果不考虑“案-件比”,按照以往的办案惯例,不起诉案件办理的程序相对都比较长,因为要经过补充证据、研究和汇报等环节,检察官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衡量社会危害性大小。


“现在要求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效率,相当于多了一根弦。每个案件承办人都尽量把自己办案时间缩短,为之后办案预留时间。理念的转变直接带来的是工作方式改变、效率提高,最直接的受益者就是当事人。”对此,陈雪表示担子重了,确确实实感受到了压力,但是压力就是动力,唯有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才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产品的新需求。


在每个环节

都把案件办到极致、办到最好


据了解,“案-件比”重在引导检察官在每一个办案环节将工作做到极致。如果上一个环节将工作做到极致,能够避免和减少下一个环节发生的,就应该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从而提升当事人的司法感受,节约司法资源。


“从今年第一季度的数据看,‘案-件比’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其中退查率下降了59.68%,降幅近六成。”近日,河北省沧州市检察院在每周的书面通报会上通报了今年第一季度的“案-件比”工作数据。


退查率为何下降这么多?“我们通过充分发挥提前介入的作用,突出案件办理的重点、疑点、难点,明确侦查方向和取证要点,引导公安机关将案件证据做得更扎实一些,减少低效退查。”沧州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于红解释说,除了更好地发挥提前介入作用,沧州市检察机关还建立了“捕后跟踪、边审边补、案件分流、风险防控、业绩考核”等工作机制,推动该市检察机关“案-件比”持续优化。


对办案检察官来说,实际办案过程中怎么做才能有效降低“案-件比”?以“捕后跟踪”工作机制为例,于红介绍,检察官要定期了解侦查取证进度,适时调整引导侦查思路,督促公安机关在两个月羁押期限内完善证据,将全案审查工作前移。再如“案件分流”机制,将“案-件比”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明确不同类型案件的办理重点,特别是针对危险驾驶类案件建立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起诉的办理流程,实现“简案快办”,有效提高办案效率。


“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能够直观反映检察机关办案质效,直接反映当事人对司法办案水平和效率的切身感受,是推进检察监督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黑龙江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任鸿亮表示,今后要加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对重大、敏感案件实现全部介入。此外还要规范退补提纲,明确提出补查目的、要求和方法,提高补查质效,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把释法说理贯穿到司法办案各个环节,努力化解矛盾对抗,实现案结事了,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降低“案-件比”,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人人尽责,无需扬鞭自奋蹄


最高检党组多次强调,检察官都要有“天下兴亡,我有责任”的境界和情怀,自觉把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党中央的部署和法律规定的职责落到实处。“案-件比”真正发挥“风向标”“指挥棒”的作用,就要强调“责任”二字,变“要我做”为“我要做”,这对每一名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退回补充侦查等环节,都是为了补充、固定证据。如果能在审查逮捕时就主动做好全案审查工作,就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退补。”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检察官陈晨最近办理了几起电信诈骗案,包括购物返现、疫情期间假装班主任诈骗等情形,被害人涉及全国各地,尤其是受疫情影响,公安机关取证有一定困难。对此,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和公安机关、法院沟通,明确取证标准,并建议公安机关充分利用反诈骗平台,调动转账往来明细,核实身份情况、诈骗覆盖范围等情况,就证据采信达成共识,避免了不必要的退补。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刑事案件“捕诉一体”后,一个案子从批捕到公诉由一个办案人承办,可以全程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在审查逮捕阶段就能从庭审角度要求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充分利用逮捕后的侦查时间完善证据,进而缩短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时间,降低退补率。


“如果存在需要退补的情况,也要主动做好释法说理,不光说查什么,还要说明为什么查。这样充分沟通之后,补查工作更快,效果也更好。”陈晨表示,“案-件比”激励检察官要真正扛起责任,合理规划时间,提升工作效率,保证案件质量。


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就是要求检察官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出发点,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来办理案件。福建省三明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廖华山认为,这从制度上倒逼检察官不仅要提高办案效率,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同时更要保证案件质量,在每一个办案环节将工作做到极致。“作为一名检察官,要转变理念,提升本领,勇于担当,从供给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廖华山说。


在新时代,人民群众不仅仅期待实体的公平正义,更希望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感受到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一个方向引领,每一名检察官都应当有勇气和担当,为经手的每个案件每个环节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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