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全面部署,精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任务。法律政策研究作为检察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贴时代脉搏,把握新形势,实现新发展。新时代检察职能和工作格局发生重大调整,呈现新规律新特征,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需要法律政策研究提供更多更实更优的智慧产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全面深化,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开动脑筋认真研究解决。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当前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
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在深学细学上下功夫,真正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学深悟透,并自觉融入、落实到法律政策研究各项具体业务中。必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政治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作为开展法律政策研究的着眼点和立足点。《决定》开篇强调:“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制度,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切实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研究,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鲜明特色和优越性的研究,毫不动摇地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这是方向性、根本性要求,必须始终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不能有丝毫含糊。
要立足本职工作,积极为实现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决定》专门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张军检察长在最高检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培训班上强调,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对外,要服务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内,要加强检察职能建设、自我完善,实现检察监督体系和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的现代化,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部署要求的应有之义。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工作决策和司法办案的智库,要比以往更加自觉地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高度来研究和发现新时代检察职能作用发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和提炼新时代检察业务创新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更优质的法律政策研究产品,助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例如,以往关于网络犯罪的研究,往往局限于就案件说案件、以法条论法条,今后应当有更高站位,从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高度研究发案规律、提出惩防对策、促进制度完善。当然,服务法律监督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离不开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和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同步更新法律政策研究理念,同步完善法律政策研究机制,同步提升法律政策研究水平,努力跟上新时代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发展步伐。
要紧紧围绕《决定》部署的重点任务与检察工作的结合点开展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决定》强调“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完善党领导检察工作等制度。法律政策研究必须绷紧党的领导这根弦,将党规党法与国家法律一体考虑,把党的重要主张贯穿到全部研究工作中去。制定司法解释、政策文件、出台改革举措等,必须体现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内请示报告和审批制度。《决定》要求“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要将落实人大对检察工作的审议意见和研究办理代表、委员相关议案、建议、提案等,作为法律政策研究的重要依据或内容。如,201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最高检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审议意见中明确要求对产品、工程质量领域损害公益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阐明开展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为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和相关法律修改打好基础。紧接着,全国政协也召开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题协商会,提出推进该项工作的意见建议。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和全国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加强相关理论、实践和立法问题研究,就成为当前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而这同样也是《决定》的要求。《决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新业务,近年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取得很大成效,但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办理“等”外案件难度较大,需要以积极、稳妥的态度不断总结实践探索,进行深入论证,为今后的立法完善提供实践和理论依据。此外,《决定》突出强调“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经营困难增多,要认真分析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促进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在执法司法工作中落实,同时要深入研究现行立法在平等保护方面存在哪些不足,积极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决定》还提出“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等任务,都和检察职能作用发挥密切相关。对这些部署,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紧紧结合检察职能作用发挥,认真做好研究论证和建言献策工作。
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要更好地服务大局
开展法律政策研究工作,首要的是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检察机关的法律政策研究,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无论是检察工作重大问题调研还是具体司法业务研究,都连着政治,连着大局,决不是单纯就法律研究法律、就业务研究业务的问题。必须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信念和清醒的理论自觉,把“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切实体现在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全过程。研究什么,怎么研究;解释什么,怎么解释;什么是对,什么是错,都要方向正确、立场坚定,决不能简单套用西方的政治理论、法学观点。例如,关于检察办案如何平等保护非公经济,虽然表面看是个法律问题,但不能就法论法,必须紧密结合政治,即要从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平等保护产权政策部署、切实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和促进“六稳”的政治高度,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和检察业务,来进行研究、提出措施建议。
法律政策研究还要更加自觉地、精准地服务大局。讲政治不是空洞地喊口号,而是具体的、实实在在的。检察工作包括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讲政治、顾大局,必须具体化、精准化,找准发力点和结合点。俗话说“一具体就深入”,研究工作一具体就能发现问题,一具体就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当前,要紧紧围绕新时期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深入“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生动实践,发现问题、精准选题,科学策划、重点攻关,力争推出一批高质量、有分量的研究成果。比如,积极主动了解党委、政府关于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整体部署、进展情况,分析掌握“三大攻坚战”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对检察工作的需求,有重点地开展调研,有针对性地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提供智慧支持。再如,针对金融犯罪,特别是利用网贷平台实施重大非法集资犯罪高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针对生态环境类案件办理存在的确定管辖难、调查取证难、司法鉴定难等问题开展调研,推动解决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由于不同地域、不同层级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侧重点各有不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必须结合本地本级实际,做出特色。比如,“一带一路”沿线检察机关,可以将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作为重点调研方向,西北五省检察机关和兵团检察机关可以加强对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西北陆路通道相关问题的调研;粤港澳大湾区检察机关可以加强服务保障大湾区建设问题的调研;长江沿线11省市检察机关可以有针对性地研究长江流域跨区域司法协作、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等重点问题;脱贫攻坚任务较重地方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研究重心聚焦乡村扶贫领域犯罪及其社会综合治理问题。
三、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要积极主动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张军检察长指出,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要推进检察监督体系和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按照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并行的理念重构了检察监督体系,并按照案件类型重新组建了“十大业务”办案机构,这是推进检察监督体系和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的实质性探索和重要成果。全新的、更完善的检察监督体系对法律政策研究包括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提出了全新的、更高的要求,以往的研究成果已不能很好回答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发展问题。“四大检察”的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有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深化的过程,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待梳理分析,工作经验有待总结提升,制度机制有待健全完善,每一项业务都有很多需要研究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面对全新的工作格局、广阔的研究空间和大量的实践素材,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必须大有可为、大有作为。这既是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所需,也是检察研究人员的职责所在。要更加主动地适应新时期检察职能调整对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提出的内涵更丰富、标准更高的要求,自觉地围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特点、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开展调研,发现、分析和总结其中的法律政策适用、制度改革创新、业务工作发展等问题,及时为检察实践和检察改革输送高品质的智力产品,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要学会“弹钢琴”。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体系和能力也有个现代化问题,当务之急是推进法律政策研究各项工作平衡发展。和整体检察业务的“刑强民弱”一样,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同样存在“刑强民弱”“重刑轻民”的问题。长期以来,我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事检察领域,对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研究比较薄弱,在刑事检察中也更加侧重于侦查监督、公诉而忽略其他业务,远远不能满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需要。如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新一届最高检党组从一开始就高度重视,要求我们从全国检察系统抽调民商法业务骨干参与研究论证,但这方面有实践经验又擅长研究问题的人才很少,紧密结合检察实践开展相关研究的成果积累也远远不够,虽然我们正式提出的立法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了一些,但是总体上研究论证的力度不够理想。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要更好地跟上和服务“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发展,需要从人才配备培养和工作安排上进一步补足弱项,尤其是要有意识地强化对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的研究。以公益诉讼检察为例,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对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调查取证、诉前程序和检察官的诉讼地位等,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不少争论,应当深入进行研究,为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例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不要先“公告”?以往研究不够,实践中争议很大,最高检会同最高法进行研究,最终统一认识,并联合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
四、着力增强法律政策研究的针对性、有效性、前瞻性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要把问题作为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开展调查研究,必须保持对问题的敏锐性,心里时刻装着问题。只有问题找准了,才能把问题的本质和规律把握准确,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研究透彻。要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不断提高对问题的梳理、提炼和分析能力,进而发现工作规律,谋求破题之策。前不久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对部分省的检察建议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存在制作不规范,把关不严格,适用范围不清,调查核实走过场,可操作性差,跟踪不到位,落实效果不佳,甚至片面追求数量滥发建议、将应发给这个部门的建议误发给另一个部门等问题。对这些问题,要进行深入分析,梳理归纳出哪些是个性问题、哪些是共性问题;哪些是工作责任心问题,哪些是工作能力问题;哪些是阶段性问题,哪些是趋势性问题,等等,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
二是要选好调研题目。检察工作中可以调研的内容很多,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选好选准题目,找对研究方向,聚焦重点问题,将时间和精力放在更为关键、更有价值的问题上。好的调研题目应当围绕检察工作大局,紧贴上级检察机关部署,能够抓住本级本地检察工作、检察改革的重大问题,或者检察办案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选题还要处理好“大”和“小”的关系,要根据本级本地检察工作实际、研究条件和研究能力,选择客观上需要研究、主观上也有能力研究的课题。市、县两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要选择大小适度的课题,不要盲目求“大”,避免因选题过大导致难以完成研究任务。当前,可以围绕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大局的重点任务,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好“三大攻坚战”“一带一路”建设、加强民营经济平等法律保护等来选题;围绕新时代检察监督职责调整和监督方式创新,如“捕诉一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来选题;围绕检察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如检察监督与检察办案的关系、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等来选题。调研中,不少地方对最高检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其中一个建议是选题应既体现全国大局、共性工作,也应关照一些地方服务大局的特性工作,如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自贸区建设、丝绸之路西北片区建设,民族地区检察工作等。这个建议很好,有利于为全国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提供更加精准的理论支持。
三是提高研究的前瞻性。前瞻性是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价值和力量所在。研究的前瞻性不足,“含金量”就不会高,自然无法有效指导检察实践。只有提高前瞻性,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才能既来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指导实践,才能真正发挥服务决策、指导办案、推动工作的“智库”作用。前瞻性的基础是预见性。要做到科学分析、精准研判,一方面要“下接地气”,实事求是地从检察实践出发,多加强基层调研,多听取办案一线人员的意见,准确把握检察工作、检察办案中的重点、难点和痛点。另一方面,要“上接天线”,从助力实现检察监督体系和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部署的主要目标、安排的重点任务以及《2018-2022年检察改革规划》提出的6个方面46项改革为依托,及时分析研究检察工作、检察办案的发展趋势,在不断深化对其内在规律认识的基础上,将具有共性和普遍指导意义的经验做法上升到理论层面,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和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工作建议和论证意见,为制度建设和完善作出应有贡献。
五、进一步重构、完善和落实“大调研”工作格局
“大调研”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最高检针对检察工作创新发展需要和检察调研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提出的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其内涵是建立由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带头、各部门检察官和业务骨干积极参与、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并发挥主干作用、吸收高校科研单位专家参与的检察调研和理论研究工作格局。本轮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对“大调研”工作格局带来一定冲击,主要是地方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人员特别是调研骨干流失较多,部分市级检察院和几乎所有县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被撤并,在其他业务部门的入额检察官因办案任务繁重,参加调研和理论研究积极性不高,等等。但这些都是改革发展中的“阵痛”。检察工作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社会生活又千变万化,司法办案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离不开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只埋头办理个案、不注重研究总结,是无法应对新时代检察工作需要的。作为检察机关的“问题”研究者,不能持消极、观望的态度,更不能有等一等、拖一拖的思想,必须拿出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的决心和勇气。要坚定这样一个信心:新时代检察工作需要办案者,也需要研究者。每一位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者,都要有跟上变革、主动适应、积极作为的政治自觉、行为自觉。当前要认真研究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如何从体制机制层面,进一步整合优化检察机关内外部力量,重构“大调研”格局。
一是避免“空心化”的问题。法律政策研究室条线不再一通到底后,省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统领作用至关重要。必须进一步强化指导和督导责任,确保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上下贯通。要发挥好地方三级检察院上下联动作用和研究工作的资源优势、经验优势。重大调研课题、研究任务可以抽调全省调研骨干集中攻关,促进调研任务的落实。各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特别是省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要主动向院领导做好汇报,积极争取支持,尽最大努力建设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发展需要的调研骨干队伍。市、县两级检察院未设立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市级检察院应在承担法律政策研究职能的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县级检察院一般也应当配备熟悉检察业务、有研究能力的人员。新一届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工作,除调查研究外,还要求各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承担检察建议统管把关和检察委员会议题审核等办案职责。调研中发现,有些市县检察院安排从事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专人”非但不专,而且不具备研究能力,这显然不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要求,是对工作不负责任。要因应改革后的新情况,研究新的聚拢人才、推动调研工作的机制措施。不久前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会同政治部对全国检察理论调研人才进行了调整充实,将各条线一批善于学习、勤于思考、理论联系实际、取得较多成果的优秀人才纳入人才库,使调研人才队伍的结构更加优化,下一步的关键是把调研骨干人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调动起来,作用发挥出来,把他们真正培养成为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自家人”。
二是解决“干不了”的问题。调研任务要落到实处,离不开过硬的业务能力。研究者不光要有研究能力、文字水平,更要精通检察业务,这样才能得到办案部门的尊重和认可。如果自身业务能力不强,拿不出专业化的研究意见,办案部门就不会重视,也不会愿意和我们联合开展研究。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是提高研究能力、补齐业务短板的有效抓手。培训形式多种多样,举办专门的调研业务培训班、调研人员插班其他业务条线的培训、通过“检答网”向专家提问、开展检察官读书活动等,都是提升能力的渠道。法律政策研究人员要进一步密切和办案部门业务骨干的协作配合,将研究融入办案、在研究中推动办案。要积极参与办案部门疑难复杂业务问题研讨,主动邀请办案部门参与重大课题研究。探索检察官业务研修制度,为各部门检察官参加重要调研和理论研究提供条件。通过上述方式,既使专职研究人员更好地了解办案需求熟悉检察业务,又有利于构建“大调研”格局,一体提升检察机关办案和研究工作的质量、水平与效果。要积极探索调研激励机制。张军检察长指出,要把调研能力和调研成果作为干警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各级检察院可以根据本级本地实际,探索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措施,比如将参加重大专题调研或检察课题研究列入对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绩效考核,对转化为重要制度、办案规范或者工作决策等的调研成果,给予表彰奖励等。
三是善于借智、借力。要进一步深化与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长效合作机制。2019年8月,最高检授牌16家法学院校和研究机构“检察理论研究基地”,共建国家级检察理论研究智库。要充分借助这些基地以及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资源优势和研究专长,共同推进新时代检察理论体系构建和检察制度、检察工作研究。
六、要不断改进调研方式方法
二是要善于运用更加有效的研究方法。新形势下的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不能再单纯停留在要数字、要情况、座谈研讨的阶段。在继续开展好实证研究、案例分析的同时,还要学会运用大数据、开放式调研等符合新时代检察工作特点的研究方法。内设机构改革后,部分市级检察院和几乎所有县级检察院的法律政策研究室与案管办合并组成新的案件管理部门,这使研究工作可以更好地借助第一手掌握办案统计数据的便利条件和优势,进行更加联系实际的实证研究,也有利于与办案部门共同开展条线检察业务趋势、特点等的分析研判,为司法办案提供更加精准的指导。
三是要抓好调研任务的落实。各级检察院特别是市、县两级检察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上级检察院布置的研究课题、调研任务。要践行最高检党组反复强调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提高对法律政策研究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责任感、使命感的认识,无论是专职人员还是兼职人员,都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开展研究。不能上级作出部署了才研究,没具体部署就不研究;不能当甩手掌柜,搞击鼓传花,把调研任务简单推给下级部门或者调研骨干;更不能出现因机构合并,导致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停摆”的问题。
四是要力戒形式主义。顾名思义,调查研究,先有调查才有研究。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不能闭门造车、坐而论道,只研究法律文本、理论概念而不深入实践进行调查;也不能有应付任务思想,为调研而调研,为报告而报告。最高检在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中,提出今后尽可能不搞书面调研,主要是针对以往书面调研较多,既给基层增加负担,又难以真正了解实际情况的弊病,各级检察院都要认真落实。开展调研最终形成的成果,必须重内容、重质量,决不能抄抄写写、应付了事。
七、调研成果重在转化为司法办案生产力
开展调查研究的目的在于指导和推动实践。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把抓办案放在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检察机关的智库,也应把加强案例研究作为推进法律政策研究及其成果转化的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典型案例的推选、研判、运用和指导工作。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将进一步加大指导性案例工作的推进力度,各级检察院要增强案例意识,按照《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要求,认真培育、总结、积累、报送、推荐案例,为最高检制发指导性案例提供优质“案源”。各级检察院还要做好其他典型案例的收集、筛选、研究、发布工作。地方各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要根据上级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对本地、本院办理的同类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研究意见供办案部门参考。要注重总结本院和下级检察院办理的典型性、影响性案例。无论是成功案例还是反面案例,只要有典型意义,就要深入研究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有效指导办案。各级检察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形成案例研究的特色和品牌。要研究建立检察官办案中对类似案件的强制检索制度,促进检察官自觉参照指导性案例、参考典型性案例办理案件,统一和规范司法行为。
要继续发挥好课题制在推进研究和促进成果转化方面的积极作用。近两年来,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形成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将不断改进完善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工作,继续利用《检察研究参考》《检察调研与指导》等平台刊登优秀的法律政策研究成果和调研报告等。各省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也要建立健全优秀研究成果评选、汇集、推介机制,积极展示推介调研成果。要建立健全研究成果报送制度,具有应用性、前瞻性的研究成果,要及时报送本院领导、上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有关部门,促进成果转化为检察工作决策部署和司法办案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