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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卖口罩、捐善款竟成为不法分子的诈骗幌子

时间:2020-03-19 09:25:00  来源:检察日报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对应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口罩实施诈骗的行为提起诉讼,对于惩治犯罪、教育和警示广大社会公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党委书记胡少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胡少先提到的这起浙江宁波应某诈骗案,入选第一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记者梳理发现,截至发稿,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发布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在前四批典型案例中,除了上述的浙江宁波应某诈骗案,涉及诈骗罪的还有江苏南通张某诈骗案、广东揭阳蔡某诈骗案。第五批典型案例均与涉疫情诈骗犯罪有关,包括冒充“归国富豪”谎称能代买“3M”口罩的颜某诈骗案,通过微信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口罩实物图等虚假“凭证”的陈某某涉嫌诈骗案,冒充任课老师混入学生家长QQ群发布虚假培训通知骗取培训款的李某某涉嫌诈骗案等5个典型案例。


在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在这些涉疫情诈骗案办理过程中有哪些亮点?又是如何针对防疫工作实际兼顾办案质效的?记者通过电话和微信连线采访了办案检察官和全国人大代表。



从案件发生到办结,仅用了5天时间


2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应某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谎称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号冒充“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交易,共骗得被害人吴某6000余元。2月5日,应某被公安机关查获。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应某涉嫌诈骗罪,于2月6日向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们通过钉钉软件提前介入案件,指导并督促公安机关快速收集相关证据,建议公安机关采取微信转账方式实现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减少人员接触。”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周虹表示,在客观全面审查案件的基础上,利用“鄞检E站”内的认罪认罚系统,承办人、律师、被告人三方通过远程视频,完成对被告人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告知、讯问工作。


2月7日上午,鄞州区检察院决定对应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向法院提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量刑建议,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鄞州区法院当天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应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法院于当日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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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从案件发生到案件办结,一共只用了5天时间。鄞州区检察院在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第一时间就提前介入,为尽早结案赢得了宝贵时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采用速裁程序等,体现了鄞州区检察院对于涉及防疫物资诈骗案件从快从严办理,及时维护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态度和决心,对于想通过欺诈手段谋财的犯罪分子来说是当头棒喝。”胡少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为鄞州区检察院的办案质效点赞。


记者从最高检有关部门了解到,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诈骗案件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不法分子谎称可以代购或者囤有医用口罩,当被害人付费购买后,不法分子找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或将被害人“拉黑”;二是不法分子以慈善机构或民政部门的名义,向用户发送防控疫情“献爱心”的虚假信息,或搭建虚假官方网站,利用群众的同情心骗其捐款;三是冒充熟人实施诈骗,不法分子潜入QQ、微信群,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为由,冒充群内成员骗取钱财。


记者采访了解到,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时,应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快移送审查起诉,对涉疫情犯罪“零容忍”,打击、威慑和防范违法犯罪行为。


涉案金额虽较小,证据链完善不马虎


2月7日下午,全国首起防疫物资诈骗案审理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及法律援助中心四地之间隔空进行。庭审实况由央视同步网络直播,据统计,约1400万网友在线观看。最高检微博、抖音同步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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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中心通过视频隔空开庭。



记者了解到,1月28日至30日,被告人张某利用人们急切买到口罩的心理,在网络上发布其事先下载的口罩照片、视频等虚假信息,谎称自己是口罩生产商,有大批量口罩可以销售,以先付定金的方式,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当收到钱款后,即将对方“拉黑”,并卸载通讯工具。张某先后实施诈骗3起,涉案总金额为9520元。


“尽管该案涉案金额较小,但因在疫情防控期间,造成的影响十分恶劣。我们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5天内完成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记录等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形成完整证据链。”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军告诉记者。


据悉,江苏省检察院高度重视此案,该院副检察长王方林第一时间要求上报案件基本情况,对案件证据、起诉书、出庭预案、公诉意见书等进行指导把关。南通市检察院检察长俞昕水专程到港闸区检察院,就如何引导侦查取证、出庭注意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等提出了指导意见。


2月4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港闸区检察院办案组连夜对案件进行审查分析、草拟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次日清晨即驱车至南通市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详细解释定罪量刑的细节,进行了深入的释法说理。仅用20个小时,2月5日,港闸区检察院办案组就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在港闸区委政法委的牵头领导下,2月7日,港闸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市看守所、区法援中心搭建“云视讯”远程视频庭审系统,3天时间完成“调试、测试、预演”,最终顺利实现控、辩、审三方四地同步远程开庭。


在庭审现场,张某哭着说:“我这几天在派出所里一直在反思,全中国人都在抗击疫情,我却做了这种事情……犯下这样的罪行,我错了。”


港闸区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央视特约评论员白宇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在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背景下,既体现了法律力度,也体现了司法温度。


冒充慈善机构骗捐,从严惩治不手软

  

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些不法分子甚至产生利用疫情骗取群众爱心捐款的想法。1月27日,蔡某使用其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了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微信公众号,并使用其下载、修改的武汉市慈善总会会徽对微信公众号进行伪装。


据悉,该公众号开通后,陆续有热心人士通过该公众号的对话功能咨询捐款事宜。蔡某在微信对话中欺骗咨询群众说公众号的捐款功能还在完善中,暂时无法直接捐款,并诱导群众通过扫描其本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维码”进行捐款。1月27日16时至22时,共有112名群众通过该方式向蔡某个人微信支付账户累计转入人民币8800余元,其中最大一笔为3000元。蔡某在取得诈骗钱款后,大部分提现至其本人银行账户,后又转入到其支付宝账户中,所得钱款被蔡某用于购买笔记本电脑等消费。


在获悉该案立案侦查后,广东省揭阳市检察院于2月4日提前介入侦查。当天下午,揭阳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办案检察官与揭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领导和承办民警召开碰头会。


“我们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补充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微信公众号、微信账号、微信支付账号、银行账号、支付宝之间的关联性,进一步完善案件的证据链条,通过司法协助提请异地公安机关协助取证,提高取证效率等意见建议。”揭阳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吴伟表示。


2月5日下午,该案被移送审查逮捕。接到案件后,办案检察官迅速开展工作,全面认真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2月6日上午,揭阳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2月12日,揭阳市检察院组织相关办案人员就案件定性、证据情况进行深入交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蔡某诈骗较大数额公私财物,应当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他利用疫情冒充慈善组织进行诈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他自始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我们建议法院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吴伟在接受采访时说,2月19日,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记者发现,疫情发生以来,诈骗犯罪多发,其中以虚假销售口罩骗取钱财居多。截至3月11日,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涉嫌诈骗犯罪869件917人,起诉516件545人,批捕、起诉的人数均占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批捕件数更是超过50%。


“疫情期间的诈骗犯罪是数量最多的一类,发案比例高、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疫情防控时期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引起了我们的‘特别关注’。”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最高检针对当前涉疫诈骗犯罪高发的态势发布典型案例,一方面指导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另一方面向人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警示违法犯罪。


“在举国上下同舟共济、众志成城与新冠肺炎疫情做坚决斗争的时刻,一些犯罪分子不仅不出力,而且借机实施诈骗犯罪、谋取非法利益,为法律所不容。”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文龙认为,最高检主动作为,尤其是发布均与诈骗犯罪相关的第五批典型案例,充分凸显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涉疫情诈骗犯罪的决心,维护了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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