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有的强制医疗条件有限,缺乏专门医疗机构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一般都是重度精神病人,对社会存在较大危险性,应当在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即安康医院接受专业治疗。但目前广东各地市普遍反映还未设立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接受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一般被送往普通精神病院,缺乏专门的隔离治疗场所和专业人员,存在被强制医疗病人和普通精神病人混治混管的情况。如深圳市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关押于深圳市康宁医院,康宁医院仅是普通精神病医院,对此早已不堪重负,但囿于医疗条件和医疗场地的限制,一直未能找到合适的承担部门或替代医院。
二、强制医疗经费保障不健全,导致精神病人治疗难
精神病治疗康复时间漫长,花费不菲,被强制医疗人大多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难以承担庞大的医疗开支。现阶段法律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及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定没有对强制医疗经费承担主体作出规定,政府也未设立专项资金,而司法救助一般是针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导致执行强制医疗的经费紧缺。目前经费问题各地有的由负有临时约束义务的公安机关利用自身经费解决,有的由医院出于人道主义短期解决,或由政府和医院共同承担。经费问题没有严格保障,影响医院对被强制医疗人治疗的积极性,进而可能导致被强制医疗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三、强制医疗解除程序不完善,导致执行措施解除难
修改后的刑诉法288条规定,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由强制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法院批准或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和判断指标。在实践中,医院所出具的病情评估对于评定涉案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缺乏法律层面的证明标准。另一方面,法院决定解除多是凭借诊断评估报告,而诊断评估报告是由强制医疗机构而非第三方专门鉴定机构来出具,可能导致可能会出现一些已康复且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不能得到及时解除,或还没有消除人身危险性的反而被解除的情况。
四、临时性保护约束措施不明确,嫌疑人脱保存在隐患
刑诉法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性保护约束措施,但对采取何种临时性保护约束措施、采取措施的时间和地点都没有详细规定,看守所多以“患有重大疾病”为由对此类犯罪嫌疑人不予接收,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涉案精神病人脱离监管存在隐患。如广州市花都区院办理的王某故意伤害案,公安机关对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的王某仅采取取保候审,没有其他约束措施,导致王某在案件办理期间拒不到案,公安机关也无法确保其到案,案件办理陷入僵局。
五、强制医疗监督力度有限,导致监督效果不理想
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职权,但是缺乏相应的细化规定,具体的实施程序、标准、监督方式等均不明确,易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医疗状况、强制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等问题专业性非常强,检察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对强制医疗机构的医疗方法步骤、数据分析过程、结论是否科学严谨等的监督难以做到准确深入,对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也难以判断。同时,在当前检察机关与强制医疗机构尚未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的情况下,很难获取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执行情况,难以达到及时监督、全面监督的预期效果。
针对上述情况,广东省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将被强制医疗人在强制医疗期间产生治疗费和基本生活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政府统一进行调配,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得到及时救助。二是明确强制医疗主体,在未设立安康医院的地区指定部分精神病院为强制医疗机构,赋予其强制医疗执行的职责,集中收治被强制医疗人,避免强制医疗对象与普通精神病人混同监管。三是建立科学的第三方诊断评估鉴定机制,由被强制医疗者所在医疗机构之外的有权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者进行专业性评估和鉴定,防止人身危险性已消失的被强制医疗人被长期关押。四是完善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与公安机关、法院、强制医疗执行机构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及时沟通等,聘请其他具有精神疾病知识的人员进行联合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