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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检察院反映当前传销犯罪呈现新特点需引起重视

时间:2015-09-09 15:20:00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传销犯罪一般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并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清远市清新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前传销犯罪在销售模式、人员控制和管理等方面较以往传统的传销犯罪有所不同,亟需引起重视。

  一、冒用合法注册的网站掩盖非法行为。面对人们日益增强的法律意识及辨别力,传销组织越来越注重对自身合法性的包装,传销组织使用仅有个别字符改变的相似域名冒用正规网站进行非法网络传销活动。一些受害者在到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查询之后,因难以辨别其冒牌本质,便打消了对其“合法性”的质疑。

  二、不实行直接的人身控制,“洗脑”形式灵活化。新型传销组织一改人员聚集、全封闭式的培训、管理方式,从传统的人身控制演变为利益引诱,从强迫加入转变为自愿交流,不仅实行开放式的会员机制,通过举办融合励志、旅游、交流为一体的“旅游研讨会”等形式,为受害者营造易于接受的创业环境和经营模式烟幕。传销组织打“情感牌”,提“信任度”,放“利润”饵,使受害者在接受产品优势宣传的同时,坚定发展下线会员的决心。个别传销组织推行“兼职创收”经营理念,还吸引到一批有固定工作的职业女性加入。

  三、为吸引更多会员加入,采用“网上购物+实体店推介”的销售模式。一些传销组织为使有意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能有更为真实的体验感受,在清远市区、佛冈县开设了多家实体商铺,该实体店不作产品零售之用、不对外经营,仅用以介绍、展示传销商品的优越性能等。正是通过网上与实体店铺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了以实物展示带动会员兴趣,以会员兴趣带动下线发展的目的,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传销组织的真实化、可信度。

  四、改变以往的实物商品传销模式,逐步演变为概念化和份额传销。为掩人耳目,传销组织一改传统的实物商品传销模式,采取“积分制”、返还“推荐费”、发放“层奖”、“电子币”、“重复消费奖”等奖励,以及可以超低折扣会员价在网上商城购买商品等混淆视听的方式,使受害者看不出其犯罪本质,甚至很多参与人直至案发时仍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传销行为。短短几个月间,传销组织就收取入会费及会员二次消费购物费用103万余元。

  五、涉案地域广,证据收集难影响打击效果。传销组织管理者分散于全国各地,通过网络发展下线,使执法部门对其难以实行有效打击,各地公安、工商等部门在案件管辖、监管方面缺乏一体化机制,没有形成有效遏制、打击的合力。另外,因电子数据易被篡改和删除,该传销组织的募集登记、层级管理、利润分红、发展人数等情况均难以在网站上找到相应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导致相关证据难以被保全,影响了打击效果。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建议公安(网监)、银监会、工商等行政机关在全省、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网络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传销网站和网页内容的审查、登记、取缔工作,逐步总结经验并以此形成长效联动机制,不断提升发现犯罪行为以及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二是充分发挥“两法衔接”平台的作用,加大对新型传销犯罪特点、规律和趋势的掌握,及时发现新类型传销犯罪,增强打击该类犯罪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三是更新群众对新型传销方式的认识,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微信、微博、广播等媒介对传销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及典型案例进行宣传解析,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辨识能力。四是建立重点待就业人员档案,根据普通传销人员的学历、技能帮助其做好二次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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