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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时间:2017-08-24 17:21:03  

根据省财政厅的部署安排,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通过财务人员的不懈的努力,2016年度我院部门决算工作顺利完成。现将决算情况公开如下:
第一部分  部门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有17个科室。截至2016年底,本院省财政实际供养人数为120人,其中行政机关人员107人,事业人员10人,退休人员3人。地方财政供养退休人员42人,离休干部2人。
二、2016年我院取得的主要事业成就
2016年,我院在市委的领导和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市政府和市政协的支持下,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化队伍建设,司法公信力有效提升,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三、2017年我院工作发展计划
2017年,我院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等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总任务,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司法改革为动力,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推动普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是要以担当的精神,服务保障改革发展大局;2、是要以扎实的措施,深入推进平安普宁建设;3、是要以有力的监督,推动法治普宁建设;4、是要以积极的态度,稳妥推进各项检察改革;五是要以严格的要求,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
 
第二部分 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一、预算收入情况
2016年部门财政预算收入2289万元,年中追加预算收入189.48万元,财政拨款总收入2478.48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拨款2411.26万元,地方财政年中追加财政拨款67.22万元,较上年2059.36万元,增加419.12万元。收入增加的原因主要是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增资及基本工资调整,还有人财物省统管后,人均公用经费得到充分保障,从以前的人均3.3万元提高至人均6万元。2016年总收入2479万元。其中:基本收入1934.48万元 ;项目收入544万元;其他收入0.52万元,该收入为基本账户利息收入。
二、预算支出情况
2016年预算总支出2391.92万元,较去年增加25.96%,主要是因为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增资及基本工资调整,人员经费支出增加等。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1871.21万元,较去年增加44.34%。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415.70万元,日常公用经费455.5万元。
2、项目支出520.71万元,较去年减少13.58%。今年项目支出全部用于办案业务、司法救助、国家赔偿、业务装备购置、信息网络购建及维护等项目。
三、“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我院严格执行有关要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在车辆购置运行、会议开支、公务招待、出国旅游、精简文件等方面厉行节约。“三公”经费支出、会议费支出都实现只减不增,较好的把有限的经费用在检察业务上,保障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50.7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 万元,占0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9.68万元,占78.14%;2016年公务接待费支出11.10万元,占21.86 %。2016年“三公”经费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 万元,与去年持平。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9.6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39.68万元,与2015年支出相比减少15.84%,减少的原因是2015年因业务需要,购置警车一辆,2016年全年无购置警车。2016年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4辆,车辆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车辆燃料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 11.10万元,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和相关单位交流工作等方面的接待,与2015年相比减少33.14%,减少原因是2016年继续厉行节约,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接待人数。2016年,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发生国内接待184次,接待人数共740人。
四、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情况
2016年度公用经费支出440.68万元,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开支标准安排的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支出。
五、年度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本院政府采购支出共发生60.8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0.85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4辆,其中,警车13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没有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第三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指非本级财政拨款收入、补助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产生的结余资金。
  4、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指检察机关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以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 三公” 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种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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